1.本計畫所稱申請單位如下:
(一)依法辦理登記或立案之民營事業單位。
(二)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之民間團體。
(三)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受委託之民間機構。
2.申請單位依本計畫僱用失業者,自僱用失業者起前三個月,每人每月補助一萬七千二百八 十元;
連續僱用失業者第四個月起至第十二個月,每人每月補助 一萬元。
3.補助申請單位僱用失業者之工作機會數,以該單位勞工保險投保 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,
不足一人以一個工作機會核計,最多不 超過一百個工作機會;
其勞工投保人數為十人以下者,最多得補 助三個工作機會數。
4.每月僱用薪資 應不得低於新臺幣(以下同)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。
就業啟航計畫網站:http://file.ejob.gov.tw/2009_speciall ... 0104_2&oid=no990104_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