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援辦理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要點
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第2次臨時會議通過
一、依據
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五條、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,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承貸金融機構
由國內公民營金融機構辦理核貸事宜。
三、資金來源
由承貸金融機構運用自有資金或本基金資金辦理。
四、貸款對象
合於行政院核定之「中小企業認定標準」之中小企業或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。
五、貸款適用範圍
因遭受颱風、水災、火災、地震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災害,致營業場所、廠房、商品、原物料、在製品等受損毀,急需資金從事復舊,持有受災地區鄉(鎮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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